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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弹来袭,你中招了吗? ——智能工程学院2020级电信诈骗乱象调查报告
2022-04-01 16:01 智能工程学院团总支新媒体工作室 


电信诈骗——骗局无处不在,骗子无孔不入

2022年3月25日,河南焦作一名11岁的小学生在家上网课时,为了玩游戏,在手机上注册了一个QQ,并通过了一个陌生网友申请加好友的请求。骗子就开始忽悠孩子参加一个“双倍返利”的活动——扫码付款,付一笔双倍返还,怂恿孩子去拿家长的手机,并警告孩子不要告诉家长。5个小时,支付宝转账40多笔,总共转给骗子八万多元,期间自动返还一万元左右,合计被骗七万元左右。在孩子转账期间,河南焦作反诈中心民警给孩子打了四次电话,告诉孩子疑似遇到电信诈骗,请停止转账,并把手机给父母。但是骗子威胁他挂断民警的电话,否则就不给他退钱,害怕的他后面两次直接挂断了反诈民警的电话,等孩子母亲梁女士发现此事,过来拿手机的时候,孩子还在给对方转账付款。

近期,这小学生的事件说起来并不是电信诈骗的个别案例。在中国的大江南北有许许多多像这小学生一样遭受过电信诈骗的人,其中不乏有各行业的精英。涉案金额有的是几千元,有的则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民币。不仅如此,电信诈骗分子的手更是伸入到了大学校园中,因为坐在学校里的大学生们一心学习功课,很少关注外面复杂的世界,骗子们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或许坐在大学校园里正在低头玩手机的你会忽然收到一条广告信息,又或者经常莫名地收到各种五花八门的短信。这时,请你务必注意,这其中很可能隐藏着电信诈骗分子所发的诈骗短信。

近年来,像这种被不法分子运用电信手段骗取钱财的事情在我们身边也发生过不少,甚至有同学被骗金额高达几万元。这几万元对于一个一般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但却被无情的电信诈骗分子轻易骗走,这让受害的学生,在经济上和心灵上承受着双重的打击。


电信诈骗——扰乱安宁的生活

那么,对于如此猖獗的电信诈骗分子,我们就放任不管、让其为虎作伥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实,我国公安部近几年已经加大了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行动上都对电信诈骗打出了重拳。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加入诈骗团体,其中还不乏高智商人才。

我们如何防范电信诈骗呢?电信诈骗术层出不穷,我们要想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就要了解电信诈骗,才能识破诈骗术。俗话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电信诈骗骗术。

骗术一: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工作人员

骗子会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你打电话,告知你涉嫌洗钱、贩毒等活动,利用你此时急于洗清嫌疑的心理,诱使你将钱款打入骗子提供的账号里,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骗术二:将病毒植入二维码内

骗子会先将病毒植入二维码内,之后通过扫码送礼物、发红包等方式诱惑你扫码,一旦扫码成功,病毒就会立刻入侵你的手机,盗取银行账号、银行密码等个人私密信息,再以短信验证的的方式篡改你的密码,将你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骗术三:冒充医院工作人员

骗子打电话声称被骗者有亲属出车祸住院,急需手术费,并给出银行卡号要求汇款。此种骗局抓住了被骗者担心亲属安危的这一心理。

骗术四:利用网银实施转账诈骗

骗子先用其他手段获取用户的网银账号和密码,骗取用户的手机验证码,完成资金盗取,然后骗子把用户的的网银用来买理财产品,比如“贵金属”等,制造资金丢失假象,接下来通过冒充银行或者支付网站客服给用户打电话,骗取用户验证码,从而彻底盗走资金。

骗术五:冒充网站管理员

骗子声称自己是某网站的管理员,急招刷单人员,奖金丰厚,诱使人上当。

骗术六: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骗子以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等密码泄露等为名,以保证受害人资金安全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进而盗取用户资金。

骗术七:在短信中植入木马链接

先将木马病毒植入短信内的网页链接,再通过“伪基站”伪装成各个运营商号码群发短信,只要点击短信内的网页链接就可能被盗取手机内的网银密码等信息。

骗术八:利用网购退款

此类骗术较为常见。骗子冒充淘宝、铁路航空等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以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或者交易失败为由,告诉受害人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从而诈骗财物。

骗术九:以网银密码器升级为由

骗子搭建与银行网站极为相似的虚假网站,通过群发网银密码器升级短信诱使受害人登陆假网站,输入银行帐号、密码等信息,犯罪分子在后台获取后,再骗取动态口令,迅速通过网银转帐方式将受害人银行帐户内资金转移。

骗术十:冒充明星、领导、熟人

骗子冒充明星或者是熟人,以各种理由借钱,或者索要红包。更有甚者假冒是你的上司,要求你将公司的资金转出到骗子提供的银行卡号里。

骗子为何能成功?

电信诈骗在我们的身边不断发生着。究其原因,可分为四点。

一、自身的原因

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泄漏的源头往往是我们自己。由于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常轻易地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点击不明网址链接;连接公共场所免费WiFi;贪小便宜,扫二维码领取小礼物;盲目相信网络上的便宜二手车、中奖信息,误入圈套。有的人在思想上存在传统的怕惹麻烦的弱点,一听到电话欠费、洗黑钱、公检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电话就六神无主,任由犯罪分子遥控摆布,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特别是在校园里未踏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防范意识薄弱,在电脑或手机中了木马病毒后,也许会在无意中通过伪基站短信等途径访问钓鱼网站,导致重要信息泄露。最终,在诈骗分子的步步紧逼下,骗走学费和生活费。

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

电信运营商掌握着所有手机用户的基本个人信息,也注定了他们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维护手机用户的隐私权和安全权是电信运营商义不容辞的职责。然而,数不清的诈骗信息、诈骗电话仍是毫无阻碍地进入了我们的手机,谋取我们的钱财。对此,运营商要么是漠然处之,要么是束手无策。这不得不使我们怀疑运营商的不作为,甚至“为虎作伥”。比如,手机用户无端被诈骗分子电话侵犯,很可能是个人信息泄露所致,相关电信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运营商并非诈骗的实施者,但客观上,运营商的失职为电信诈骗创造了条件。更令人愤怒的是,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倒卖个人信息,非法牟利。

三、社会各部门的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民众普遍对电信诈骗持否定态度。网络平台上,电信诈骗相关的知识普及帖遍地开花,而这些并不能阻止诈骗案的发生。当一种骗局反复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却又缺乏行之有效的举措加以跟进,其结果必然导致民众的视觉疲劳,反而对骗局的发生失去了应有的警惕。电信诈骗案发生后,社会上最关心的便是骗走的钱财能否追回,其次就是对骗局的追责。尽管每次披露电信诈骗案后,民众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讨论得热火朝天,但相关部门打击电信诈骗的措施不到位,一次次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且大部分的民众在电信诈骗发生后,以一种玩笑的态度在各社交网站上打着口水仗,显然,这根本不能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诈骗案起到什么作用。少数人为博眼球,弄出什么追责的帖子,粗看好像很有道理,细想全是空中楼阁。因此,电信诈骗的屡次发生,从侧面反映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意识淡薄以及对此不够重视。

四、监管部门的责任

电信诈骗不断发生,诈骗分子日益猖獗,一部分原因在于国家保护个人信息与惩戒信息犯罪上的相关措施力度不够。在我国,由于立法对电信诈骗针对性不强,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诈骗分子便有机可乘,通过不同的渠道去获得用户信息,从而实行“精准诈骗”。当然,电信诈骗涉及范围广,包括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所以若不能打破利益藩篱,通力合作,电信诈骗之风必将愈演愈烈。还有,在现实生活中,各部门面对电信诈骗案时,往往都是被动地采取措施,如此便失了先机。哪怕抓住了不法分子,大笔钱财也早已通过多重手段转移他处。此外,电信诈骗的量刑轻,惩罚小。法律对电信诈骗犯罪定罪量刑仍是采用普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且,在现有条件下,对电信诈骗数额的调查取证存在弊端,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这些无一不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除上述因素外,在大数据时代,各种政府网站、商业网站保存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被不法分子拿来非法贩卖,都会成为精准诈骗的种子。还有,部分网站在存储用户个人资料的时候,采用明文密码的方式,也就是用户输入什么,后台就储存什么。这样存储的个人信息显然存在极大的泄露风险,容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如今,电信诈骗已经发展成了一个个团队,诈骗分子能够不断“钻研”出各种贴合真实场景的诈骗术,再熟练运用心理“战术”,让被害者心怀恐惧,慌乱之中一失“手”成千古恨。除了规模化、精准化,诈骗分子也与时俱进,用高科技给自己的伪装术做了“升级”。近年来,诈骗团伙利用伪基站、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高科技手段频频作案已成为一大特点。


防范秘籍

首先,我们要增强和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不点击不明网址链接、不随意连接公共场所免费WiFi,也不贪小便宜,随便乱扫二维码领取小礼物之类的。在网络购物、网上求职等过程中,要特别留意,保持警惕,谨防掉入钓鱼网站精心设计的骗局中。其次,在电信运营商方面,保护手机用户的信息隐私和安全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应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前提,进一步做好对用户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倒卖个人信息,非法牟利。还有,在用户反映个人信息有被盗可能时,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排除个人用户信息被盗的危险。再次,从社会因素看,人们应重视电信诈骗的严重性,采取积极的防范态度,而不是吐一时之快而了之。社会人士要做的,应是发现钓鱼网站之类的,积极举报,齐心协力打击犯罪分子。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其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有类似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智能工程学院2020级车辆、轨信、轨电、机械专业

预防电信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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